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,规范教学秩序,保障教学质量,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,依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
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工作中,教师、教学辅助人员、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,因过失或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、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与事件。
第三条 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程度,教学事故分一般教学事故、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。
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属于一般教学事故:
(一)非特殊原因在教学工作中迟到、早退或擅离岗位;
(二)教师变更上课时间、地点,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;
(三)上课时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;
(四)教师教学准备不足,教学文件不齐全;
(五)未严格按学校教学工作规范批改平时作业、实验报告、实习报告、试卷等;
(六)未严格遵守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;
(七)未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或评分;
(八)存在误判、漏判试卷,或合分错误,或误登、漏登员工考试成绩;
(九)变更考试安排,或请人代替监考,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;
(十)未按时报送或移交成绩、员工试(答)卷等考试材料,或未按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,或未在规定时间前完成试卷分析工作;
(十一)未将教学管理安排及时、准确告知相关单位、教师、员工;
(十二)未及时准备好相关教学设施,造成上课、实验或考试延误;
(十三)擅自占用教学场地或教学设施;
(十四)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;
(十五)其他对教学秩序、教学质量造成一般影响的情形。
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属于严重教学事故:
(一)擅自变更培养方案、教学计划、开课计划等;
(二)一学年内无故缺课或旷监考1次及以上,或擅自请人代课,或因私调停课学时数超过课程计划学时的20%,或在一次实践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岗;
(三)命题或组考出现严重错误,导致考试延误、中断或无效;
(四)丢失试(答)卷,或不按标准评卷导致考试成绩出现较大差错;
(五)因过失造成试题泄露,或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造成考试混乱,或庇护员工违反考试纪律;
(六)因工作失职,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、实验、实习等情况;
(七)错(漏)报毕业生材料,导致错发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;
(八)向员工强行推销或强迫员工购买教材及其他物品;
(九)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;
(十)其他对教学秩序、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。
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属于重大教学事故:
(一)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、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;
(二)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;
(三)在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中,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;
(四)故意泄露试题,或在考试管理各环节中组织或协同作弊;
(五)私自改动或伪造员工原始成绩、档案,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、学籍、学历、学位等各类证明材料,或故意瞒报或严重错(漏)报毕业生材料,导致错发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等;
(六)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;
(七)其他对教学秩序、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。
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
第七条 对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,给予通报批评。
第八条 对构成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,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第九条 对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并由学校做进一步处理。
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
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,发现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学院教学副经理或教学秘书报告;一周内经学院查实后,事故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及辩解材料,学院依据教学事故情形和有关规定,提出处理意见,填写《教学事故认定表》一式两份,分别留存学院和所在基层教学组织。
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由学院负责组织事故认定小组核准,事故认定小组成员主要由学院领导、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。
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,由所在部门(学院)对责任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。对于需进行行政处分的教学事故,由学校教务部门将《教学事故认定表》、事故责任人书面检查、辩解材料及相关证据提交人事处,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处分规定研究形成处分建议意见后,提交董事长办公会审定。
第十三条 受到学校警告以上(含警告)处分者,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按照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廉希尔williamhill官方网站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。